(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秦德法与秦根旺、王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秦德法。委托代理人秦玉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根旺。被告王金平。原告秦德法与被告秦根旺、王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德法的委托代理人秦玉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根旺、王金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秦根旺于2013年8月20日借原告160000元用于购物买房,约定月利息一分,半年结息一次。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秦根旺于2013年8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综合以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0日,被告秦根旺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秦德法现金金额160000元大写一十六万元整月息一分时间半年用处购物购房半年结息一次”的借款证明。后被告于2014年3月3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拖欠至今,导致诉讼。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出具了借款手续,对还款时间、利率及利息结算时间均作出了约定,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根旺、王金平返还原告秦德法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金16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3日、本金1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负担218元,二被告负担32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霞审判员 高江哲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