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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李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邢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X,男,汉族。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世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诉讼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13年5月12日,被告借我现金十万元,当时给我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两年内付清,后因我急需用钱,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扯皮,迟迟不予偿还,拒接原告电话,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为此,具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十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XX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被告马XX向原告李XX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李XX拾萬元俩年内支付欠款人马XX”。审理中,原告称大概从2007年开始,被告陆续向其借了几笔现金,后来其找被告算账,被告就于2013年5月12日给其打了上述欠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马XX向原告李XX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有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XX依法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现在该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马X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X偿还欠款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