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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6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8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2015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横山县响水镇政府干部,在横山县响水镇政府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横山县响水镇政府有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