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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道云、伊兰枝与谢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云,伊兰枝,谢荣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徐道云,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原告伊兰枝,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荣花,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宋金标,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道云、伊兰枝与被告谢荣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徐道云、伊兰枝于2015年7月6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云、伊兰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道云、伊兰枝负担。审判员  施发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