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道云、伊兰枝与谢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云,伊兰枝,谢荣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徐道云,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原告伊兰枝,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荣花,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宋金标,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道云、伊兰枝与被告谢荣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徐道云、伊兰枝于2015年7月6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云、伊兰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道云、伊兰枝负担。审判员 施发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