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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钱学平与马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平,马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13-2号原告:钱学平,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马宝平,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学平与被告马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 凡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宛海学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