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彦明与张棒、张坤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张棒,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坤鹏,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826.93元、��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瓮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