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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令凯与李永友、李永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李令凯,男。被执行人李永友,男。被执行人李永华,男。被执行人白魁超,男。李令凯申请执行李永友、李永华、白魁超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友、李永华、白魁超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20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