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令凯与李永友、李永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李令凯,男。被执行人李永友,男。被执行人李永华,男。被执行人白魁超,男。李令凯申请执行李永友、李永华、白魁超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友、李永华、白魁超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20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