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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徐某等与吕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柯某,陈某,吕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48号原告徐某,男。原告柯某,男。原告陈某,男。被告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柯某、陈某诉被告吕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柯某、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柯某、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柯某、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徐某、柯某、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