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徐某等与吕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柯某,陈某,吕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48号原告徐某,男。原告柯某,男。原告陈某,男。被告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柯某、陈某诉被告吕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柯某、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柯某、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柯某、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徐某、柯某、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