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家仁与池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陈家仁,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池昌平,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陈家仁与被告池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家仁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庆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家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仁起诉称,2011年3月21日被告池昌平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家仁借款12万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原告借钱给被告后,被告随即出具了《借条》。池昌平支付部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池昌平一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被告池昌平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池昌平未作答辩。案件审理中,原告陈家仁提交《借条》各一张,证明其所述事实。经审查,《借条》载明“兹借到陈家仁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此据。借款人池昌平,2011年3月21日”。被告池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被告池昌平向原告借款12万元,该款至今未还。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家仁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原告陈家仁与被告池昌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池昌平未及时还款,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池昌平,故陈家仁要求池昌平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原、被告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自认被告已支付了截止到2014年1月28日止的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载明利息,被告亦未认可,原告未能向本院举证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因此上述借款视为不计息,本院对原告主张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对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涉案借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被告池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池昌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家仁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28日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陈家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池昌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