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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宇秀明、赵安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秀明,赵安乐,郝晓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宇秀明,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马坊乡柏木寨村人,个体经营,住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逮捕。辩护人郭晓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安乐,曾用名赵永和,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人,无业,住榆次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郝晓峰,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晋中市榆次区,晋中宏墙广告装饰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住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宇秀明、赵安乐、郝晓峰非法拘禁一案,由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宇秀明及其辩护人郭晓娟、被告人赵安乐、郝晓峰,鉴定人张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又名郭二小)因被怀疑2014年12月13日晚点燃了宇秀明家牧草,于2014年12月19日晚酒后在和顺县马坊乡五龙山泉水厂骂宇秀明的母亲成凤维。次日上午,被告人宇秀明在晋中市榆次区纠集赵安乐、郝晓峰,驾驶一辆晋K×××××白色现代轿车回到和顺县马坊乡葫芦村。当日中午15时许,宇秀明等三人发现水厂的送水集装箱货车往柏木寨村方向行驶,三人开车尾随追赶。在柏木寨村村口,宇秀明、郭安乐、郝晓峰将郭某从货车的集装箱内强行拽下,宇秀明问郭是否点燃了该家牧草及殴打宇的母亲,郭某予以否认,三被告人对郭进行殴打。后三人将郭拽上轿车拉至柏木寨村与葫芦村中间路段,宇秀明再次问郭是否点燃了牧草及殴打其母亲,郭再次否认后,宇秀明将郭拽下车再次殴打。后开车又拉至葫芦村王妹岳家门口,宇秀明再次殴打受害人。之后三人将郭带至葫芦村王拴录家院内,宇秀明用脚朝郭脸部踹了一脚,致郭鼻子就流血,宇秀明捡起半块灰砖砸郭额头部位,郭用手去挡,砸在郭手上,郝晓峰找了一根放羊用的鞭子,由宇秀明摁住郭的头部,赵安乐用脚踩住郭的脚踝,郝晓峰用鞭子打郭的背部。后宇秀明将郭拖到屋内的土炕上,三人再次对郭踢打。三人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前后约40余分钟。2015年1月4日经和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宇秀明、赵安乐、郝晓峰的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宇秀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郭某的住院病历和CT片影像所是,郭某鼻骨右侧皮质不连续,检查结论为鼻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才构成轻伤二级,郭某的轻伤鉴定结论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宇秀明具有投案自首或坦白交待情节,当宇秀明等将郭某带到其家隔壁经报案人举报后不达40分钟时,就被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制止了其行为。但当时宇秀明怕郭某再行对其父母报复,主动要求与民警回公安局彻底解决此事,接受询问,构成自首。本案郭某对宇秀明母亲辱骂、威胁引起事端,为争取合法权益、才拘禁被害人。宇秀明当庭自愿认罪,宇秀明在案发后对郭某进行了赔偿,得了郭某的凉解书。且拘禁时间短。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安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被告人郝晓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经审理查明,郭某因被怀疑2014年12月13日晚点燃了宇秀明家牧草,于2014年12月19日晚酒后在和顺县马坊乡五龙山泉水厂骂宇秀明的母亲成凤维。次日上午,被告人宇秀明在晋中市榆次区纠集赵安乐、郝晓峰,驾驶一辆晋K×××××白色现代轿车回到和顺县马坊乡葫芦村。当日中午15时许,宇秀明等三人发现水厂的送水集装箱货车往柏木寨村方向行驶,三人开车尾随追赶。在柏木寨村村口,宇秀明、郭安乐、郝晓峰将郭某从货车的集装箱内强行拽下,宇秀明问郭是否点燃了该家牧草及殴打宇的母亲,郭某予以否认,三被告人对郭进行殴打。后三人将郭拽上轿车拉至柏木寨村与葫芦村中间路段,宇秀明再次问郭是否点燃了牧草及殴打其母亲,郭再次否认后,宇秀明将郭拽下车再次殴打。后开车又拉至葫芦村王妹岳家门口,宇秀明再次殴打受害人。之后三人将郭带至葫芦村王拴录家院内,宇秀明用脚朝郭脸部踹了一脚,致郭鼻子就流血,宇秀明捡起半块灰砖砸郭额头部位,郭用手去挡,砸在郭手上,郝晓峰找了一根放羊用的鞭子,由宇秀明摁住郭的头部,赵安乐用脚踩住郭的脚踝,郝晓峰用鞭子打郭的背部。后宇秀明将郭拖到屋内的土炕上,三人再次对郭踢打。至公安民警解救三被告人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前后约40余分钟。2015年1月4日经和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宇秀明、赵安乐、郝晓峰的家属同被害人郭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郭某经济损失6500元,得到了被害人郭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宇秀明,郝晓峰,赵安乐的身份情况。3、《调解协议》及受条:郭某与被告人宇秀明、赵安乐、郝晓峰的家属刘XX、郝宏伟、胡玄晖协商达成协议,三被告人赔偿郭某各项损失6500元。郭某收取现金6500元。4、《谅解书》:郭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宇秀明、赵安乐、郝晓峰的谅解,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该三人。5、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南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郝晓峰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6、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村委会、王村警务室贾静出具的《证明》:经在辖区了解,未发现赵安乐有违法违纪行为。7、《抓获经过》:2014年12月20日李铭、师选文在和顺县马坊乡柏木寨葫芦村将犯罪嫌疑人宇秀明、郝晓峰、赵安乐口头传唤到和顺县公安局机关办案区讯问。8、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12月20日下午两点多,我和郭某从城里送水回到马坊乡柏木寨村,车上拉着朱桂林和他老婆白金娥,还捎了一下在水厂干活一个工人的母亲,郭某钻进送水车的集装箱里,走到水厂我没有停下直接往柏木寨村走,到了水厂我见宇秀明和两个陌生年轻人在河边站着,他们见我的送水车往柏木寨村走,他们也开着车追上来,到了柏木寨村村委会附近我刚停好车,宇秀明和那两个陌生年轻人就从他们车上下来朝我走过,宇秀明问我“二小”哪了,我告诉他们二小在集装箱里,我去开了集装箱门,宇秀明从车上拽下来二小什么话了没说,直接就打,其他两人也上去打二小,我见他们打二小就找了个地方打电话报警,等我打完电话回来,二小也不见了,宇秀明那三人开的车也不见了。9、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4年12月19日晚上二小和宇秀明的母亲在水厂吵架,我在场。二小从柏木寨村喝酒回来进了三次家骂宇秀明的母亲,没有动手打。当晚我、我老婆赵根娣、刘某、刘某的老婆还有宇秀明的母亲我们五人在水厂我的房间里坐的闲聊,二小从柏木寨村回来进了我家就骂,一开始不知道骂谁,我和刘某将二小推到院里时二小又骂关于点火的事情,这才知道是骂宇秀明的母亲,就这样又进了两次家骂,一共进家骂了三次。10、证人赵某、翟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同张某1。1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2014年12月20日下午2点多,我和刘桃柱从和顺县城送纯净水回到马坊,拉的人多,我就进了集装箱里,刘桃柱开车到柏木寨村程秀林小卖部门口停下来,停下没多久,我听见有人开集装箱的头,开了门是三个陌生男子,他们把我从车上把我拽下来让我跟他们走,我不认识他们所以不跟他们走,他们非让我承认葫芦村的玉米秸杆是我点的,我不承认,他们三人一起扑上来打我,三人朝我的头部拳打脚踢,打了一会把我推进一辆白色的小轿车里,拉着我就走,走到柏木寨村程海兵的牛场那,他们把车停下,把我从车里拉出来,又在我身上和头部拳打脚踢,打了一顿把我推到他们车里,开着车就走。走到葫芦村桥那,他们又把车停下,三人把我从车上拽下来,又在我身上拳打脚踢。打完后又把我推到他们车上,开着车又走,到了葫芦村停下来,他们把我从车上拽下来,把我带到一个很破旧的家里,先在院里把我弄倒在地上又打我,一人用脚踩着我的头,一个用脚踩着我的脚,另一人用放牛用的鞭在我的背部抽打我,拿鞭抽打我的那人还用砖头打我的头,我用手护着头,砖头打到我的手上。打完后把我拽到家里的土炕上,拽到炕上后他们三人又对我拳打脚踢,我实在没法忍受就跟他们还手,他们就把我摁在炕上打我,这时派出所的人就来了。12、被告人宇秀明的供述:2014年12月13日我家的牧草被点燃,当时也报案了,我家怀疑是我村五龙山泉水厂上班的郭二小所为,但是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2014年12月13日晚,郭二小在水厂对我妈说是听说人说我家人说他点的牧草,以此为由打我妈,当时还辱骂我妈,还扬言威胁我家,我当时没有在场,是听我妈说是,2014年12月20日上午9点来钟,我在榆次叫上朋友郝晓峰、赵安乐回村里处理此事,想让郭二小离开本村,另外也是想让郝晓峰、赵安乐给我助威,等到中午12点左右,我们三人开的我的晋K×××××现代轿车到柏木寨村看见刘某开着水厂的送水车从和顺方向回柏木寨村,我问刘某说郭二小在什么地方,他说在车集装厢里,我让刘某打开集装厢,当时郭二小在集装厢放的水桶后面站的,我们让他下车,他跳下车后,我对他说“回葫芦村吧?”他站的不动,我就上前往我的车上拽他,他就反抗,之后我用手把他摁倒在地上,然后我就拳头乱打他的脸部,同时用脚踹他的屁股和腿,当时我边打边骂他:“你为什么点俺家的牧草,为什么昨晚打俺妈。”他说没有。期间他也反抗和我推打,赵安乐上前朝郭二小身上踹了几脚,具体郝晓峰打没打我记不清楚了。打完后,我继续问郭二小“俺家的火是不是你点的?”他说没有,我又问他“你昨晚打俺妈了没有?”他说没有,我说“没有的话,咱们指认认证。”他说嗯,我怕他跑了,我拽住他的胳膊带上车,上后座时,郝晓峰、赵安乐从车门两边上去,把郭二小夹在中间,我开上车往葫芦村走。在柏木寨至葫芦村中间程海斌牛圈对面路上,我在车上问郭二小:“是不是你点的火?”他说没有。我气急之下,停下车,我从驾驶座这一侧,不知是郝晓峰还是赵安乐坐的,我让他先下来,我上前用脚朝后座坐的郭二小踹了几脚,并骂他“再让你嘴硬”,当时郝晓峰说不要再打了,回去再说吧,然后我们继续往葫芦村走。到了葫芦村口王妹岳门口下了车,我怕郭二小跑了抓住他胳膊,他不让我抓他,在后我用拳朝他头部乱打了几拳,用脚朝他身上踹了几脚,郝晓峰、赵安乐说不要再打了回家再说。到我家找俺妈对证,当时锁的大门,我们三人就带郭二小到我家隔壁王拴录的院子里(好几年没人住),我怕他反抗,我就让他蹲在地上,我继续问他点火了没有,他说没有,我问他打我妈了没有,他说没有,我说:“你嘴还硬了”。我就摁住他头,赵安乐踩住他的脚,郝晓峰不知从哪儿拿了一根羊鞭鞭杆在他后背上打了几下,之后又问郭二小,是不是他点的火,打俺妈了没有,他说没有,我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准备吓唬打他,他用双手护住脑袋,我用砖头就砸了他手臂。当时天冷,我们就带郭二小进了家。地上全是树枝,我们就上了炕,郭二小上前就抢郝晓峰手中的鞭子,我和赵安乐就把鞭子从他手中夺下来,我就朝郭二小脸部乱打了一顿,并骂他“老实点”,我见他鼻子流血了,我就停手了。13、被告人郝晓峰的供述:2014年12月20日上午宇秀明叫我和赵安乐回他老家处理其母被打一事,下午2时,在柏木寨村村口,宇秀明问货车司机说“二小哪了?”货车司机说他在后面。司机把后面门打开后我看见里面站个人,宇秀明说二小,你下来。这时二小就下来,两人发生了口角,期间宇秀明问二小是不是他点的火,为什么昨晚打他妈,之后两人推打起来,赵安乐紧跟着上前朝二小身上踢了两脚,具体部位记不清了,当时我怕二小带刀具,我就上前抓住他的手,我告诉宇秀明不要在这儿打他,毕竟不是葫芦村。我们三人把他带到宇秀明车上,宇秀明在前面开车,我和赵安乐把二小夹在中间,走了一截,宇秀明停了车,他把二小拽下车,继续问他是不是他点的火,宇秀明用脚乱踹了一顿,后又把二小拽上车往葫芦村走,我们走到葫芦村口一个黑大门门口,宇秀明停下车,他把二小拽下车继续问他是不是他点的火,二小还说他没有。宇秀明用脚乱又踹了他一顿,之后我们步行把二小带到宇秀明家旁边一个院子里,进院后,宇秀明问二小是不是他点的火,他说没有。宇秀明就朝他脸上打了几拳,赵安乐朝二小身上踹了几脚,然后二小蹲下抱住我的腿央求说:我真没有。我甩开他并给点了支烟,我和他说:有什么说什么,如果是你点了,也不用你赔钱,他还是没有,宇秀明就生了气从地上捡了块砖头吓唬他,二小用衣领和手护住头,宇秀明就在他手上砸了两下,当时我怕宇秀明用砖头砸二小出事,我出外面准备找木棍子,结果找见一根鞭子,我拿鞭进了院里,朝二小身上抽了几下,之后我们带二小进了屋里,地上全是树枝枝,我们就上了炕站在炕上,宇秀明继续问二小是不是他放的火,二小什么也没说就抢我的鞭子,他俩见状对二小又是拳打脚踢一顿乱打,我见状把他们拉开,这时警察就来了。从柏木寨村打二小又在破旧屋子里面打二小持续了大概五十分钟。14、被告人赵安乐的供述:2014年12月20日下午,在和顺县马坊乡柏木寨村村口,宇秀明到了送水的集装箱车跟前和司机说了几句话,司机到集装箱车的后面开了集装箱的门,宇秀明见二小在里面,一把抓住二小的衣服从集装箱里把二小拽出来,拽到地上,用拳头朝二小脸部打了一拳,我也用胳膊肘打二小的背部,还有拳头打了二小的背部一下,宇秀明抓住二小的衣服把小二摔倒在地上,宇秀明用脚乱踹二小,我也用脚在二的腿踢了两脚,郝晓峰用脚也在二小的身上乱踢,二小还在地上躺着,宇秀明就这样拖着二小将二小拖到宇秀明的车上,在柏木寨村拉上二小走了一段路程后,宇秀明将车停下,宇秀明用拳头朝二小的脸部打了一拳,宇秀明下车将二小从车里拽出来,郝晓峰也跟着下车,二小蹲在驾驶座的后轮处,宇秀明用脚朝二小的脸部踹了一脚,当时二小脸部就流血了,我看见血就害怕不让宇秀明再打了,跟宇秀明说回了葫芦村再说,回到葫芦村后,他俩将二上拽到宇秀明家旁边的一个破院子里,我进院后二小蹲在地上,宇秀明问二小火是不是二小点的,二小说不是他点的,宇秀明用脚朝二小脸部踹了一脚,二小鼻子就流血了,宇秀明搬起一块砖头又问二小,宇秀明用砖头砸二小的头,结果二小躲开了,砸到二小肩膀上,宇秀明端起石头又砸二小的头,石头砸到二小的额头,紧接着又砸,二小用手捂着头,宇秀明就端着石头在二小的手上砸了几下,郝晓峰拿起一块砖头朝二小的身上扔过,砸到了二不的背部,郝晓峰出了院子回来时他手里拿着一个放羊用的鞭子,二小在地上爬着,宇秀明弯腰用手摁着二小的头,二小的脚在乱蹬,嘴里喊着救命救命,我用脚踩住二小的脚踝,郝晓峰用鞭子在二小的背部抽打,我怕鞭子打着我的脸就把头扭到一边,后宇秀明就拖着二小将二小拖到一个破房子里面的土炕上,我就从家里出来,听见宇秀明在打骂二小,我又进去见郝晓峰用鞭棍掐着二小的下下颚问二小火是不是他点的,宇秀明一把将二小甩倒在炕上,宇秀明用脚在二小的肚子上踹了一脚,我用脚在二小的膝盖踹了一脚,郝晓峰用脚踢了二小的脚底一下,还用鞭子打了一下二小的脚踝,这时宇秀明去摁二小,这时你们派出所的人就进来了。15.和顺县公安局(和)公(法)鉴(活)这[2014]89号《郭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郭某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16、辨认、指认笔录:宇秀明在贾学明的见证下,宇秀明指出9号就是被其殴打的受害人郭某。(9号系郭某)。2015年1月9日,宇秀明在见证人张某2的见证下,带公安民警对殴打郭某的地点进行指认。柏木寨村口影壁处、柏木寨村片区扶贫开发区养牛园区附近的公路上、葫芦村王妹岳家大门口、葫芦村一处无人居住民房内就是宇秀明对郭某实施殴打的地方。郝晓峰在李涛的见证下,郝晓峰指出11号就是被其殴打的受害人郭某(11号系郭某)。2015年1月9日郝晓峰在见证人张某2的见证下,带公安民警对殴打郭某的地点进行指认。柏木寨村口影壁处、葫芦村宇秀明家旁边的一处无人居住民房内就是郝晓峰对郭某实施殴打的地方。赵安乐在李涛的见证下,赵安乐指出7号就是被其殴打的受害人郭某(7号系郭某)。2015年1月9日郝晓峰领带公安民警对殴打郭某的犯罪地点进行指认。柏木寨村口影壁处、柏木寨村片区扶贫开发区养牛园区附近的公路上、葫芦村宇秀明家旁边的一处无人居住民房内就是赵安乐对郭某实施殴打的地方。郭某在贾学明的见证下,郭某指出6号就是殴打该的人(6号系宇秀明)。郭某指出10号就是殴打该的人(10号系郝晓峰)。郭某指出不能够指认出殴打该的人。(7号为赵安乐)刘桃柱在贾学明的见证下,刘桃柱指出不能够指认出殴打郭某的人。(8号为郝晓峰),刘桃柱指出不能够指认出殴打郭某的人。(注10号为赵安乐)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赵安乐、郝晓峰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宇秀明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郭某的轻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称郭某其病历及CT片影像所是:郭某鼻骨右侧皮质不连续,检查结论为鼻骨骨折,不构成轻伤二级,对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过程程序合法,鉴定人依据鉴定操作规范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表示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宇秀明为泄私愤,伙同被告人赵安乐、郝晓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暴力,致被害人轻伤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对三被告人惩处。被告人宇秀明在犯罪过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安乐、郝晓峰属从犯,对被告人赵安乐、郝晓峰可以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宇秀明、赵安乐、郝晓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宇秀民的辩护人所辩的被告人宇秀明属于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宇秀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被告人赵安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郝晓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彦海审 判 员  梁靑聚人民陪审员  李保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