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彬与桐乡市治远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桐乡市治远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张彬。委托代理人:付德才,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治远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亚英。委托代理人: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桐乡市治远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