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7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运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