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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六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7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运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