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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常某某,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关区86号。被告:常某某,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吉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告已就本案所涉及的房产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县申请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