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罗强与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71-1号原告罗强,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江山,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与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山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08**号)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山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0876号、建筑面积为129.63m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