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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罗强与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71-1号原告罗强,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江山,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与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山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08**号)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山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0876号、建筑面积为129.63m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