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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光、王月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王建光,王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郑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光,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王月娟,曾用名王阿娟,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系被执行人王建光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光、王月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冬冬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