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立新与钟友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新,钟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新。被执行人钟友良,农民。申请执行人郭立新与被执行人钟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出具书面承诺分期分批偿还货款,申请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