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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立新与钟友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新,钟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新。被执行人钟友良,农民。申请执行人郭立新与被执行人钟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出具书面承诺分期分批偿还货款,申请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