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一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大发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大发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镇,法定代表人张纲治。委托代理人:张俊娜,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大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法定代表人赵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大发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3918元,共计9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