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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49-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杨海营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