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49-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杨海营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