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东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惠芳与李长禹、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惠芳,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长禹,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付桂霞,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长禹、付桂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禹、付桂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禹、付桂霞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长禹、付桂霞名下现有房屋一处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