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惠芳与李长禹、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惠芳,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长禹,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付桂霞,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长禹、付桂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禹、付桂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禹、付桂霞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长禹、付桂霞名下现有房屋一处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