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震与方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震,方永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11号原告胡震,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方永康,男,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震与被告方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交纳7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胡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