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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开福与郑世兰、陈忠德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开福,男。被执行人郑世兰,女。被执行人陈忠德,男。申请人王开福与被执行人郑世兰、陈忠德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年1月19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3日内向申请人给付赔偿款86887元,承担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8750元并负担执行费1203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且因被执行人郑世兰所有的位于岚皋县城关镇南宫路1幢的七层房屋正处于滑坡治理中。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0027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兵审 判 员  陈洪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大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