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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56号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川市人民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森,男,住吴川。系该社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东,男,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梁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