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德宇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德宇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士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德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盐河小街东首。法定代表人金德宇,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德宇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淮安市德宇织造有限公司欠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加工款43658.68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4000元,7月31日前付4000元,自2014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付7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淮安市德宇织造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定付款,自愿承担5000元违约金,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案件受理费445.5元由被执行人淮安市德宇织造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早已停产,原地址已无人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0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