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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三岭与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等2人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岭,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南煤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李三岭,男,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清,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长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建都,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南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岭诉被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南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岭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三岭承担。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