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贾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树成代理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