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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贾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树成代理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