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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姬承发与姬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承发,姬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姬承发,男,生于1971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姬承英,男,生于1963年,甘肃省民勤县。申请执行人姬承发与被执行人姬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执行,依据已生效的(2014)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姬承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姬承学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2282.67元、损失2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姬承英在民勤县融信村镇银行苏武支行的储蓄存款199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执行申请费192元,由被执行人姬承英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