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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州润敏置业有限公司、王建秋与徐州润敏置业有限公司、王建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润敏置业有限公司,王建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0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润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下淀路、广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智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复东,江苏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秋。委托代理人:刘长伟,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雷,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州润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建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润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涉案房屋“渗水”能否修复,如不修复,是否影响正常使用。仅凭观测槽内有积水,就笼统推定系屋内积水且未自行消除,并以该理由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是:1、涉案房屋地面干燥,除观测槽内有积水外,屋内地表面并无任何水渍,也不存在潮湿等现象。二审法院笼统认定“屋内”积水显然无事实依据。2、既然是渗水,结合房屋结构,其水源必定来自相邻的其他房间,但二审法院现场观测,亦认可相邻三间房屋地面均干燥无水渍,丝毫不影响正常使用。3、“渗水”现象系目前房屋普遍存在的质量瑕疵问题,并非不可解决的质量问题,更非主体结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防水处理等方法予以解决,根本不会影响正常使用。4、自双方诉争以来,润敏公司多次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维修,进行防水处理,保证将来不再有渗水现象,但王建秋以未查明渗水原因,无法保证将来不再出现渗水现象为由予以拒绝。润敏公司要求依法查明渗漏原因时,王建秋又以渗漏原因与己无关为由予以拒绝。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王建秋陈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润敏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事实。在诉讼前,涉案房屋已维修了4次,但仍无法解决渗水问题。诉讼期间,对涉案房屋地坪周边开挖,发现地坪存在大量渗水,甚至可以漂浮木板。一、二审法院多次现场勘查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存在渗水且影响正常使用,故一、二审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另外,其他房屋也存在渗水情况。综上,请求驳回润敏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认为:润敏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及多次现场勘验,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渗水问题、一层楼面防水隔离层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施工质量问题,且该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买受人王建秋的正常居住使用。而润敏公司至今未能查明房屋渗水原因,其现提供的照片、光盘亦不能证明房屋渗水问题已解决。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综上,润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润敏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红建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方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