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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鑫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维根制衣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鑫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维根制衣有限公司,王钢,李贞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6号111-120平房。法定代表人赵柏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维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段村。法定代表人王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钢,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贞熙,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维根制衣有限公司、王钢、李贞熙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94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鑫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该三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94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