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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与山东济宁心声实业(集团)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银行济宁市任城区支行,某乙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济宁市任城区支行被执行人某乙集团)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任执恢字第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