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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晋文科与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张凤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文科,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凤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晋文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焦继亭,该联社理事长。一审被告:张凤田(张风田)。上诉人晋文科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张凤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期间,晋文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晋文科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文科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晋文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卓群审 判 员  翟 晓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