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华飞与秦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飞,秦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205-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飞。被执行人秦秀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飞与被执行人秦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华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秦秀娟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