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1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唐昌镇平康村2组34号,身份证号码51012419810713204X,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