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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孟飞鹏诉被告冉恒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飞鹏,冉恒川,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孟飞鹏,女,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冉恒川,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地中海蓝湾22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冉寅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飞鹏诉被告冉恒川、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飞鹏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飞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飞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为5500元,由原告孟飞鹏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