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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军,魏小妮,刘来会,赵小争,郭小桂,赵小斗,赵春峰,赵海林,赵九林,刘福来,李菊香,乔火成,李向阳,赵光明,赵建设,申士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军,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魏小妮,女,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刘来会,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赵小争,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郭小桂,女,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赵小斗,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赵春峰,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赵海林,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赵九林,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刘福来,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李菊香,女,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乔火成,男,住所地修武县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住所地睢县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住所地武陟县申请执行人赵建设,男,住所地武陟县被执行人申士光,男,住所地焦作市吴新军等申请申士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新军、魏小妮、刘来会、赵小争、郭小桂、赵小斗、赵春峰、赵海林、赵九林、刘福来、李菊香、乔火成、李向阳、赵光明、赵建设于2015-1-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刘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