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425号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松麟。委托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其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斯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