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武汉鑫连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鞍山宏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连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宏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433号原告:武汉鑫连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郭训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宏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关明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连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宏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连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连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连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5元,减半收取1747.50元,由原告武汉鑫连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李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