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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春荣与李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赵春荣。被告:李仕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荣与被告李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春荣负。审判长白梅玲审判员王婧人民陪审员安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