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13-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78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