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兰知斌、钟月珠、张忠金、崔爱妹、雷如木、雷佺菊、雷如弟、陈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兰知斌,钟月珠,张忠金,崔爱妹,雷如木,雷佺菊,雷如弟,陈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8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26号丰利大厦1号楼1层,组织机构代码67651427-1。负责人林玮,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晓芳、陈薇,该行员工。被告兰知斌,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钟月珠,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忠金,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崔爱妹,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雷如木,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雷佺菊,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雷如弟,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欣,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被告兰知斌、钟月珠、张忠金、崔爱妹、雷如木、雷佺菊、雷如弟、陈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