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官与陈步挺、吴寿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官,陈步挺,吴寿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林官,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步挺,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吴寿容,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后因出国定居迁往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官与被告陈步挺、吴寿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需要继续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6元,由原告林官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魏益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