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官与陈步挺、吴寿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官,陈步挺,吴寿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林官,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步挺,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吴寿容,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后因出国定居迁往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官与被告陈步挺、吴寿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需要继续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6元,由原告林官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魏益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