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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张松锋、徐庆红、吴翔飞、陈善松、刘杰烽、高卫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松锋,徐庆红,吴翔飞,陈善松,刘杰烽,高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被执行人张松锋,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徐庆红,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住宁德市区。被执行人吴翔飞,男,汉族,1958年12月9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善松,男,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杰烽,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高卫强,男,汉族,1981年3月8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张松锋、徐庆红、吴翔飞、陈善松、刘杰烽、高卫强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松锋、徐庆红、吴翔飞、陈善松、刘杰烽、高卫强所有的银行存款19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审 判 员  林锡铿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