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姜燕与李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燕,李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姜燕,女。被执行人:李博林,男。本院在执行姜燕与李博林机动车交��事故责任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丁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钊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