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141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农民,住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互殴中,赵某丙一拳击中赵某甲脸部,赵某甲一拳击中赵某丙鼻子,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的后果。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坦白,应当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其辩称,自己是受村委会委托处理山林开发分配中与被害人发生矛盾的;纠纷的产生和发展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经法院调解,其与被害人赵某丙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赵某甲受和县石杨镇裕民村委会的委托,帮助处理裕民村委会赵烘自然村村民有关矿山开发补偿的相关事项。2015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在和县石杨镇裕民村委会办公室内,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丙因山林开发分配问题发生争执,赵某丙先骂了赵某甲,双方继而发生撕扯。撕扯中,赵某丙一拳击中赵某甲脸部,赵某甲一拳击中赵某丙鼻子,致赵某丙鼻子当场出血,随后双方被在场人拉开。石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被害人赵某丙先后到和县人民医院、南京解放军第454医院进行诊治。经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赵某丙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方经本院调解,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赵某丙医疗等费用七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在王某乙办公室里,其与赵某丙为承包山林费用发生争执,赵某丙先骂了赵某甲,赵某甲迎向赵某丙,两人互相抓着对方的衣服领子,赵某丙一拳打到赵某甲的左脸上,赵某甲就用拳头朝赵某丙脸上打去,结果打到赵某丙鼻子上,当时赵某丙鼻子就流血了,两人就没有打了,然后王某甲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民警就到现场了。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二人因为承包山林费用的事情打架,赵某丙先骂了赵某甲,然后他俩互相揪住对方的衣领,赵某丙用拳头在赵某甲脸上打了一拳,赵某甲朝赵某丙的鼻子处打了一拳,当时他鼻子就流血了,然后二人就没有再动手打架了。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因承包山林费用,赵某甲与赵某丙在争论,赵某丙情绪有些激动,说话语言带有脏字,双方都用手揪住对方的衣领,二人各自在对方脸上打了一拳。赵某丙被赵某甲一拳打到鼻子上,流鼻血了;赵某甲的脖子被赵某丙用手卡出血印子。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赵某甲与赵某丙相互揪扯对方衣领处,赵某丙用手打到赵某甲的脸上,赵某甲也用拳头朝赵某丙的鼻子上打了一拳,然后双方都停手了。5.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与赵某甲因开放山林补偿分配产生纠纷,其先骂了赵某甲,然后二人互相掐住对方,赵某甲用拳头在赵某丙的鼻子上方打了一拳,鼻子当时就流血了。6.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证实被鉴定人赵某丙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款收条和谅解书,证实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丙经本院调解,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赵某丙医疗等费用七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在受村委会委托处理承包山林开发补偿事情中,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在双方撕扯互殴中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四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圣梅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林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