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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主岭市宝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陶永胜、于劲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宝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陶永胜,于劲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公主岭市宝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永发乡新发村村部。法定代表人:于劲,总经理。被告:陶永胜,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于劲,女,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公主岭市宝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陶永胜、于劲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陶永胜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通潭富苑小区3号楼1楼4号,建筑面积:255.62㎡,合同备案号:1101-20140317-003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号00011137的房屋;二、查封被告陶永胜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通潭富苑小区3号楼1楼5号,建筑面积:282.95㎡,合同备案号:1101-20140317-003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号00011136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