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作权与罗元勇、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作权,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联建筑工程公司,罗元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99号原告:胡作权,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永平,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丁家垭口车站。法定代表人:罗克远。被告:罗元勇,男,1974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作权与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联建筑工程公司、罗元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作权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作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作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胡作权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