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兆林与被执行人高性贵、康薇、高翔、朱亚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林,高性贵,康薇,高翔,朱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孟兆林,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性贵,男,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康薇,女,1960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翔,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亚洲,男,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兆林与被执行人高性贵、康薇、高翔、朱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性贵、康薇、高翔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孟兆林借款本金54万元,被执行人朱亚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被执行人高性贵、康薇、高翔、朱亚洲承担。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性贵、康薇、高翔、朱亚洲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高性贵、康薇、名下无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高翔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亚洲银行存款14800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且已自2015年7月起每月扣留朱亚洲工资收入4300元至580000元止。因本案暂不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耿晔兄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