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树宝与冯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宝,冯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树宝,男,1960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冯立军,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树宝诉被告冯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由原告王树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