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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信用社诉李东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东旺,李化峰,王延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主任。被告李东旺,男,农民。被告李化峰,男,农民。被告王延红,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东旺、李化峰、王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