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信用社诉李东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东旺,李化峰,王延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主任。被告李东旺,男,农民。被告李化峰,男,农民。被告王延红,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东旺、李化峰、王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