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宿速计算机服务部与杭州萧山琪阳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宿速计算机服务部,杭州萧山琪阳酒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417号原告杭州萧山宿速计算机服务部。经营者蔡烨灿。被告杭州萧山琪阳酒店。经营者赵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宿速计算机服务部诉被告杭州萧山琪阳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宿速计算机服务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琪阳酒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宿速计算机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琪阳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宿速计算机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