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程熙与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林普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熙,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林普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程熙。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普顺,经理。被告:林普顺。原告程熙为与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林普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熙的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普顺、被告林普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熙起诉称:2012年11月9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在2013年2014年期间陆续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50万元未予归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顺达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程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程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顺达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情况表及被告林普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收条各一份,拟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且款项已交付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顺达公司、林普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普顺又系被告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顺达公司自2011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9日,被告顺达公司经与原告结算后,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向程熙借到人民币柒拾万元正﹤700000元正﹥,2012年11月9号。被告顺达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盖章,其上面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林普顺的签名。收条载明:今收到程熙现金柒拾万元正,收款人林普顺,2012年11月9号。之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但尚欠原告50万元,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5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顺达公司经结算后,被告顺达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原、被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原告作为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间返还。原告主张林普顺为借款人,虽然被告林普顺在借条上签名,但被告林普顺又系被告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认定被告林普顺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即被告顺达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普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已归还了本金2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顺达公司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归还剩余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熙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百度搜索“”